1. 電梯維保單位需在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從事電梯的維保工作。
2. 維保單位應履行多項職責,包括:按照相關要求制定維保計劃與方案;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每半年至少針對所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保人員需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小時);
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建立每臺電梯的維保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
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組織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將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項目及內容根據使用狀況確定,但不少于規則中年度維保和電梯定期檢驗規定的項目及內容,且要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自行檢查和審核人員簽字、加蓋維保單位公章或其他專用章的自行檢查記錄或報告;安排維保人員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的定期檢驗;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 電梯的維保項目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類,維保單位應依據相關附件要求,按照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并根據所保養電梯的特點,制定合理的維保計劃與方案,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并能正常運行。若現場維保時發現問題需增加維保項目來解決,應相應增加并及時修訂維保計劃與方案。當發現僅依據合同規定的維保內容已不能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時,維保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
4. 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需進行記錄,記錄至少包含電梯的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如整機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名稱,電梯品種、產品編號、設備代碼、電梯型號等)、使用單位和地點及內編號、維保單位和日期及維保人員簽字、維保的項目內容、進行的維保工作、達到的要求、發生調整和更換易損件等工作時的詳細記載等。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5. 采用信息化技術實現無紙化電梯維保記錄的,其維保記錄格式、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數據在保存過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形式的更改,要確保儲存數據的公正、客觀和安全,并可實時查詢。
文件下載鏈接 《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