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貫徹落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3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4號)(以下稱兩個規定),推動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落細,總局決定開展“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活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實兩個規定為抓手,以健全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安全責任體系為重點,抓住“關鍵少數”,強化責任落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有效提升特種設備風險防控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較大和一般事故,推動特種設備安全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到2023年底,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全部建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安全總監、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責任體系,有效運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減少違法行為,減少風險隱患,不斷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水平。
二、重點任務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活動,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組織部署,建立工作專班,細化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扎實開展“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活動,在特種設備領域營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推動兩個規定落地見效。
(一)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健全責任體系。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質量安全責任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督促指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配備安全總監、安全員,建立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安全總監、安全員分級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二)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填寫每日安全檢查記錄、每周安全排查整治報告、每月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等配套文件,客觀、真實地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確保責任落實有記錄、可核實。
(三)加大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力度??h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安全總監、安全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督促落實兩個規定,總局將對兩個規定落實情況開展調研指導,推動兩個規定取得預期效果。對于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可參考總局對相關問題的說明細化落實(見附件)。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3年5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推進兩個規定落實的工作方案,通過實地調研、現場座談、集中培訓、媒體傳播等方式,廣泛開展宣貫活動,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掌握規定要求。完善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提供配套文件參考模板,為兩個規定順利施行做好準備。
(二)督促落實階段(2023年6月至7月)。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在7月底前配齊安全總監和安全員,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將管理責任細化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人,并按要求對安全總監和安全員組織開展相應培訓??h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監督檢查、檢驗檢測等,督促相關單位及時填報相關人員信息,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將已匯總的相關人員信息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臺”。
(三)調研指導階段(2023年8月至10月)。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總監、安全員的,以及未按規定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的,要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落實兩個規定要求,總局將對落實情況開展調研指導。
(四)總結提升階段(2023年11月至12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推動規章落實的基礎上,系統總結施行兩個規定取得的成效。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相關人員信息填報,推進完善特種設備信息化建設,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數字化、規范化。要進一步梳理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及時研究解決日常監管、制度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
各地工作情況請于2023年12月底前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局(報送方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作門戶”—“公文交換系統”—“上報公文”—“主送”—“特種設備局”)。
附件:關于實施兩個規定若干問題的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關于實施兩個規定若干問題的說明
為貫徹實施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3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4號)(以下稱兩個規定),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人員配備要求
1.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結合質量保證體系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總監一般由質量保證工程師擔任,質量安全員一般由相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擔任。
2.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相關人員持證要求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
3. 充裝單位的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或者《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技術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
4. 除兩個規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總監、安全員(以下統稱安全總監、安全員)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兼任。
二、關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5.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已經建立類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將原有的工作制度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相結合繼續執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可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安全檢查記錄、每周安全排查整治報告、每月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等配套文件參考模板,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確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具體內容,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需要的配套文件。
6.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停產的,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特種設備辦理停用手續的,使用單位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特種設備臨時停用的,使用單位可調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內容,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三、關于培訓、考核以及監督檢查
7.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8.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配備情況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開展監督抽查考核。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檢驗機構在鑒定評審、檢驗中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落實兩個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四、關于信息化管理要求
9.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完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行政許可和使用登記信息化平臺,實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身份信息的填報和管理功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特種設備信息化系統設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管理模塊,為相關生產、使用單位提供管理信息化服務。
10.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屬地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開展補充填報工作。已獲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在發證機關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平臺補充填報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信息。已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使用單位應當在使用登記機關的使用登記平臺補充填報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信息。新申請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新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申請許可或辦理使用登記的同時填報上述人員信息。
11.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已匯總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相關人員信息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