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登記且使用年限在15年(含)以上住宅老舊電梯(以下簡稱老舊電梯)的使用、維修(含維護保養)、安全評估、改造、更新和資金保障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天津市住宅老舊電梯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住宅老舊電梯管理水平,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登記且使用年限在15年(含)以上住宅老舊電梯(以下簡稱老舊電梯)的使用、維修(含維護保養)、安全評估、改造、更新和資金保障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老舊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并落實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負責定期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治理、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組織應急救援等工作。
老舊電梯所有權人以及受所有權人委托實施電梯管理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是老舊電梯使用單位。
無明確使用單位的老舊電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行使用單位職責。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老舊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指導老舊電梯安全監督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老舊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老舊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老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建立并完善老舊電梯安全長效管理和部門聯系協調機制,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老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老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統籌推動轄區內無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主體、無維護保養單位、未建立維修資金的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工作;在電梯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隱患期間,應當積極做好居民情緒安撫、矛盾化解等工作,維護社區穩定。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條 老舊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承擔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二)建立并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進行電梯安全檢測檢驗;
(四)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六)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保證24小時應急值守和應急救援工作,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救援;
(九)巡查發現或使用人報告存在電梯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電梯運行并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十)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落實維護保養等工作;
(十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十二)安排專人配合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老舊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巡視,做好電梯使用狀況記錄和定期檢驗;
(二)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確保齊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電源鑰匙;
(四)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并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第三章 維護保養
第九條 老舊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且信譽優、服務質量好、專業素質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開展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條 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做好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積極參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服務質量評價,提升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工作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能夠通過應急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報告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老舊電梯使用單位對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組織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第十三條 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提前終止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合同終止后24小時內書面報告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章 安全評估及更新規定
第十五條 老舊電梯出現運行故障率高、影響使用或其他需要安全評估的情形,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本市電梯安全評估地方標準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受理電梯安全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3人的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經安全評估,需要維修、改造、更新的老舊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組織所有權人對電梯進行維修、改造和更新。
第十八條 老舊電梯安裝、維修(含維護保養)、改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或電梯安裝(含修理)許可,其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老舊電梯經安全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或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老舊電梯需要進行維修、改造、更新的,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修、改造、更新前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維修、改造、更新后及時報送電梯檢驗報告,涉及電梯更新的,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安全評估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通知老舊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老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日常維修電梯的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從維護保養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已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的住宅,老舊電梯需要維修、改造、更新的,按照本市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申請。
第二十四條 未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的住宅,老舊電梯維修、改造、更新和緊急搶修、安全評估費用,由各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未建立房屋維修資金或者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交納或者續交房屋維修資金。
企業自管小區的老舊電梯所有權人應落實電梯維修資金的籌集。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使用房屋維修資金過程中,各方主體產生異議或矛盾需要協調解決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區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及時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探索建立多元化老舊電梯維修資金籌集機制,鼓勵居民使用房屋維修資金等購買電梯維修商業保險,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使用年限自電梯首次安裝監督(驗收)檢驗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登記使用年限15年以下且運行故障率高的電梯,經電梯所有權人和使用管理單位同意,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